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經本局評估予以保護安置之長者,其每月安置費用,依入住機構所在縣市,準用重度失能最高補助標準,準用期間原則不得逾一年
申請人若同時符合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及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取
原領有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已年滿 65 歲欲轉領本補助者,需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已領有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