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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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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旨在協助設籍台北市滿一年、年滿 65 歲且經評估為中重度失能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長者,入住評鑑合格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護理之家。補助金額依失能程度、收入類別及入住機構地點(本市或非本市)而異,每月最高可達 29,250 元。此外,針對重度失能、保護安置或失智症個案,另有特別處遇費。申請人需先進行失能評估,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重度失能 - 低收入戶第0-2類: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 29,250 元;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 23,000 元
  • 重度失能 - 低收入戶第3-4類: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 25,000 元;

【應備文件】

  • 申請表正本
  •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 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非本市機構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 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屬本市低收入戶0-2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 台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機構申請特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1571、1676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經本局評估予以保護安置之長者,其每月安置費用,依入住機構所在縣市,準用重度失能最高補助標準,準用期間原則不得逾一年
申請人若同時符合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及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取
原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已年滿 65 歲欲轉領本補助者,需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已領有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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