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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其他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協助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及其未滿18歲子女或孫子女,減輕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壓力。對於6歲至未滿18歲的子女,若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3萬元,超過部分最高可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 120,000 元;未滿6歲子女則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0,000 元。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規定。申請應於就診後 3 個月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提出。

【金額/折扣】

  • 申請人及其設籍本市 6 歲至未滿 18 歲之子女:3 個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 3 萬元,超過 3 萬元部分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 120,000 元
  • 設籍本市未滿 6 歲之子女:其

【期間】

申請期間:就診後 3 個月內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得授權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 3 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 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領據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委任書(如委任他人代辦)
  • 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他人代辦)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或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分機 6969-6971;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 02-23615295 轉 6800-6827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符合家庭暴力受害規定者,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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