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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的市民,在遭遇配偶死亡、失蹤、離婚、家庭暴力、未婚懷孕、獨自扶養子女、配偶服刑或重大變故等特殊境遇時,能獲得經濟支持。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115年度為每人每月 20,744 元,每人每次最多可領取 3 個月,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則為 2 個月。申請人需在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緊急生活扶助金: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5年度為20,744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 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2個

【期間】

申請期間:應於各款情形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申請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如遭法院強制執行,應附切結書及法院扣押命令影本)
  • 全戶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同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查調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
  •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 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
  • 民事保護令影本
  • 其他文件(符合第3款身分佐證文件)
  • 死亡證明
  •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 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在監執行證明書
  •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 薪資證明
  • 離職證明
  • 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 居留證明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申請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相關補助,請洽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
聯絡電話:1999 (02-27208889) 分機6969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08:00 至 晚上10:00

【注意事項】

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符合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符合人口販運被害人,且實際居住本市者,得不受設籍限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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