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請者:以申請當年度為準
舊案複審:於年底公所將以明年度標準複審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台北市列冊人口稱為輔導人口
汽機車不列入計算,然持有輛(名)車得由各公所(中)低收承辦個案認定以考量是否列計於動產,電動代步車亦同
114 年持續針對原符合 113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戶,若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者,其不動產價值之金額不受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