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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臺北市

【主辦單位】

台北市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且符合特定收入與財產標準的家庭。此項扶助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將低收入戶分為第 0 類至第 4 類,並提供不同額度的生活扶助費。此外,針對家戶內未滿 18 歲的兒童或少年,以及 18 歲以上在學的學生,還會增發額外的生活或就學補助費。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折扣】

  • 第 0 類(全戶均無收入)每人生活扶助費:20,379 元
  • 第 0 類(全戶均無收入)第三口(含)以上生活扶助費:15,317 元
  • 第 1 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 0 ~ 2,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1 份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 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
  • 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 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 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 申請人之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服役證明影本
  • 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
  • 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 離婚協議書影本
  •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
  •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 最近 3 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
  • 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
  • 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
  • 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
  • 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 最近 2 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 最近 2 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影本
  • 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 1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 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 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1999 轉 1609-1613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新申請者:以申請當年度為準
舊案複審:於年底公所將以明年度標準複審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費,只能擇優領取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為身心障礙者,且同時兼具兒童少年或學生等其一種身分,除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外,可同時領取台灣省公告金額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3,008 元(未滿 18 歲)或就學生活補助 6,825 元(滿 18 歲以上在學),但不可領台北市增發兒童或少年生活補助費金額
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為限 (114 年 28,590 元)
如單列一口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少年,則僅核發兒童或少年生活扶助費,不得兼領家庭生活扶助費 7,911 元
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台北市列冊人口稱為輔導人口
汽機車不列入計算,但持有車輛得由各公所承辦個案認定是否列計於動產 (若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方以社救法第 14 條停扶)
114 年持續針對原符合 113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戶,若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者,其不動產價值之金額不受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影響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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