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且符合特定收入與財產標準的家庭。此項扶助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將低收入戶分為第 0 類至第 4 類,並提供不同額度的生活扶助費。此外,針對家戶內未滿 18 歲的兒童或少年,以及 18 歲以上在學的學生,還會增發額外的生活或就學補助費。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1999 轉 1609-1613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新申請者:以申請當年度為準
舊案複審:於年底公所將以明年度標準複審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費,只能擇優領取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為身心障礙者,且同時兼具兒童少年或學生等其一種身分,除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外,可同時領取台灣省公告金額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3,008 元(未滿 18 歲)或就學生活補助 6,825 元(滿 18 歲以上在學),但不可領台北市增發兒童或少年生活補助費金額
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為限 (114 年 28,590 元)
如單列一口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少年,則僅核發兒童或少年生活扶助費,不得兼領家庭生活扶助費 7,911 元
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台北市列冊人口稱為輔導人口
汽機車不列入計算,但持有車輛得由各公所承辦個案認定是否列計於動產 (若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方以社救法第 14 條停扶)
114 年持續針對原符合 113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戶,若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者,其不動產價值之金額不受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影響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68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