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為原則。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並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開具。申請氧氣製造機、單(雙)相陽壓呼吸器、咳嗽(痰)機另需檢附三個月內開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並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開具。壓力衣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開具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且由前述之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開具三個月內醫療輔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