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綜合津貼 新北市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家庭收入、動產、不動產符合一定標準的民眾。此補助每月核發津貼,金額依申請人的低收入戶身分及身心障礙程度而異,從 4,049 元至 9,485 元不等。符合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低收入戶 - 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9,485 元
  • 低收入戶 -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5,437 元
  • 非低收入戶 - 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 身心障礙證明(僅設籍新北市民眾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 全家人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或新式戶口名簿
  • 全家人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及申請人之稅籍清單(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 全戶勞保投保清單(如無法自行提供,委由戶籍所在地公所協助查調,約需 3 個星期工作日)、或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單影本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印章
  • 新北市○○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申請者)
  • 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委託他人代申請者)
  • 戶內人口死亡證明資料(例如除戶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離婚協議書(監護權歸屬)等
  • 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 罹患重大傷、病情者,檢附最近 1 個月內診斷證明(證明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須療養致不能工作)
  • 服役證明、在監服刑證明、安置機構證明、彩券經銷商證及銷售證明
  • 失蹤人口,檢附失蹤六個月以上證明
  • 失業者,檢附失業證明及失業給付明影本
  • 申請人為榮民者,檢附榮民證及院外就養證明
  • 娶(嫁)外籍配偶者,檢附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影本文件
  • 在非臺灣地區工作、就學者,檢附當地工作薪資證明、學生證
  • 有買賣不動產交易者,檢付買賣契約書及說明資金流向,如另有償還貸款,檢附還款證明
  • 有歇業、停業、股權移轉等情形,檢附相關公文、資產負債表等文件
  • 土地不具經濟效益,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存款實際金額與依最近一年度臺灣銀行一年以上未滿 2 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平均年利率推算不符,檢附銀行優惠存款利息證明書
  • 戶內人口有銀行行員或公教人員,如有優惠存款時,需檢附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
  • 軍公教人員當年薪資證明,領有月退俸需檢附月退俸明細表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新北市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3791、3822、3795、3790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處理期限:無須代查財稅為 30 天;需代查財稅為 44 天(公所 30 日、查調財稅 14 日)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接受機構夜間式、全日住宿式服務者不得申請,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者不得申請,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應徵招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者不得申請,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001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