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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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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家庭的醫療負擔。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的特殊境遇家庭,若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在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可獲最高 70 %補助,每人每年上限 120,000 元。對於未滿6歲的子女,則補助其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的自行負擔費用,每人每年最高同樣為 120,000 元。申請人需在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0,000 元
  • 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

【期間】

申請期間: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 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
  • 社會救助調查表
  • 家戶人口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1年內頁明細資料
  • 領款收據
  • 新北市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 新北市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追繳同意書
  • 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離婚協議書(歷任離婚皆需附)、死亡證明、失蹤證明、判決書、在監服刑證明、保險給付等
  • 第4款申請人未滿20歲,請另檢附「雙方家長同意書」、「申請人父母郵局存摺封面及1年內明細」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聯絡電話:02-29603456#3624、3632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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