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 6 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