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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

財經金融 新北市

【主辦單位】

勞動部、經濟部、新北市政府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針對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的民眾,提供創業貸款的利息補貼。這項補助適用於申請勞動部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經濟部的「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的民眾。利息補貼以 200 萬元貸款額度為限,其中前 3 年的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 4 年起貸款人需負擔年息 1.5 %,其餘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最長可補貼 7 年。申請人須年滿 20 歲以上、65 歲以下,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並符合家庭收入、動產、不動產等審核標準,且需為所創事業的負責人。申請人需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經核貸後由金融機構代為申請利息補貼。

【金額/折扣】

- 利息補貼:以 200 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期間前 3 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 4 年起貸款人負擔年息 1.5 %,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低於 1.5 % 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應備文件】

  • 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者:
  • 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 1 份
  • 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1 份
  • 切結書正本 1 份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及所經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 1 份
  • 本部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1 份(再次申請者免附)
  • 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再次申請者免附)
  • 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者:
  •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
  • 負責人資料:
  • 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之護照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
  • 負責人為本國人者,須檢附最近 3 年內曾參加政府認可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 20 小時或 2 學分以上之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須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 所創事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證明、稅務單位以事業體名義核發「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核定函(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等
  • 其他必要之佐證資料或經金融機構指定之書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並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利息補貼

【注意事項】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 6 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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