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財稅標準及特定款別的家庭及其子女,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以 3 個月為原則,同一事由限補助 1 次。申請人需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115年每人每月 17,750 元,114年每人每月 16,900 元),每人每次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申請期間: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29603456#3624、3632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審核:公所初審 7 天(若需代為查調財稅則需 21 天),社會局複審 10 天
撥款: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後 14 天內撥付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984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