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於治療日次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於每次治療出院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於醫療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於鑑定日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於醫療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協助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本府於 3 月及 7 月提送名冊予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辦理欠費清查及後續補助事宜
同一事件已依法取得政府相關扶助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資料者,不予補助
學生團體保險、私人保險重複領取,或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者,將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之兒童及少年申請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應與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之補助,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