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採按季發給,1 月至 3 月份於 2 月底前發給;4 月至 6 月份於 5 月 31 日前發給;7 月��� 9 月份於 8 月 31 日前發給;10 月至 12 月份於 11 月 30 日前發給
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續提退休金領取次數,1 年以 1 次為限(前後二次請領退休金期間,至少須屆滿 1 年)
勞工死亡後,遺屬請領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