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及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旨在減輕其教育負擔。此補助適用於國中至博士班的學生,減免額度依障礙程度區分,從 40 % 到全額減免不等。申請人需符合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0,000 元的限制,並持有有效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學生應於就讀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公立學校於註冊時直接減免;私立學校於註冊時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私立學校於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綜所稅計算方式:學生未婚未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身障者與子女無須同戶籍
跨系選修(未有輔系、雙主修證明)他系部分學分者不在減免範圍內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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