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 5 年,經評估無法減輕或恢復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證明,並每 5 年進行需求評估;領有記載有效期間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向戶籍地公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異議申復:對鑑定結果或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 1 次為限;異議申復鑑定費用:申請者須負擔 40 % 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將退還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則全額自行負擔;戶籍遷移:應於辦妥戶籍遷移登記後,至新戶籍地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建議申請人攜帶證件正本,由承辦人員協助影印為佳;外籍人士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請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