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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與福利服務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服務,符合特定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的國民或特定外籍人士,經專業團隊鑑定評估後可申請。取得證明後,可享有搭乘大眾運輸半價優惠、社會保險保費減免等多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申請方式包含線上或臨櫃/郵寄至戶籍地公所辦理,需經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 14 歲且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 申請人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 3 張
  • 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限領有本國身分證及設有戶籍之民眾,需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驗證身分);臨櫃或郵寄申請(戶籍所在地任一鄉鎮市區公所)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 22:00

【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 5 年,經評估無法減輕或恢復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證明,並每 5 年進行需求評估;領有記載有效期間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向戶籍地公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異議申復:對鑑定結果或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 1 次為限;異議申復鑑定費用:申請者須負擔 40 % 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將退還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則全額自行負擔;戶籍遷移:應於辦妥戶籍遷移登記後,至新戶籍地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建議申請人攜帶證件正本,由承辦人員協助影印為佳;外籍人士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請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受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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