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旨在協助經評估符合長照服務請領資格的身心失能者。服務對象需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並符合 65 歲以上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5 至 64 歲原住民或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等條件之一。服務內容涵蓋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喘息服務。經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將依長照需要等級給予服務額度。服務使用者需依身分別負擔部分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有不同的負擔比率。部分服務項目設有額度上限或有效期限,例如輔具服務額度有效期限為 3 年,喘息服務額度為 1 年。
申請方式: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並由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擬訂照顧計畫,經核定後由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
聯絡電話:1957 福利諮詢專線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 22:00
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及另有規定外)以月為單位,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當月給付額度扣除照顧計畫擬定額度後倘有剩餘,可保留,惟保留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3 年
喘息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1 年
複評後新核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有調高,給付額度按新等級回溯至核定當月 1 日生效,前次剩餘額度於複評照顧計畫核定前一日歸零
如長照需要等級調低,給付額度依新等級自核定次月 1 日生效,前次剩餘額度至新額度生效前一日歸零
個人額度與喘息服務額度不得流用
個人額度下之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三類額度彼此不互相流用
交通接送服務之支付價格、提供形式或交通工具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長照需要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部分負擔金額若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並由長照機構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於服務提供後收取
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單項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之購置或租賃價格超過上限部分、依附表四所定非長照給付對象之服務、非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等費用須自行負擔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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