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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發給照顧者 5,000 元。此津貼旨在協助實際由家人照顧的重度失能中低收入老人家庭。申請對象分為受照顧者與照顧者兩類,受照顧者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經評估為重度失能,未接受其他機構或居家服務。照顧者則需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並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並需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失能證明等文件。

【金額/折扣】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 元

【應備文件】

  •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證明之)
  •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應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22:00

【注意事項】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受照顧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應派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領取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並於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 3 個月至少訪視 1 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 1 次
領取津貼者應實際照顧受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照顧者每年至少派員查核 1 次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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