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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旨在協助年滿 65 歲且符合特定收入與財產標準的長者,每月發放生活補助金。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倍數而異,分為每月 8,329 元或 4,164 元兩種級距。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領取。

【金額/折扣】

  • 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 8,329 元
  • 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超過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證明文件
  • 資料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公所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初審後,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
補助金額每 4 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申請人未符合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請領
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並應載明理由
申請人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由主管機關將本津貼逕匯入該專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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