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經費如用罄,已受理者將由衛生所將相關文件檢還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補助、提出申請時已逾6個月(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由衛生所追回補助費,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本項補助之申請人為本人,如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委託他人協助辦理
戶籍在其他縣市,但居住地位於補助地區範圍,如需就醫者,仍得依法申請補助
補助之地區,如政府已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