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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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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補助,旨在協助具原住民身分者,因轉診、重大傷病、慢性疾病或緊急傷病就醫時,所需支付的交通費用。補助金額依居住地與就醫路程距離分為兩級,第一級每次補助 1,000 元,第二級每次補助 600 元,每年每人以 10 次為限。蘭嶼地區則有不同的補助方式。申請人需在就醫當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各縣衛生局或原住民鄉(鎮、市)衛生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第一級補助地區:每人每年以10次為限,每次補助1,000元
  • 第二級補助地區:每人每年以10次為限,每次補助600元
  • 蘭嶼地區:由台電核能廢料場依現行補助作業辦法辦理。如該辦法經廢止

【期間】

申請期間:就醫當日起6個月內

【應備文件】

  • 轉診就醫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轉診後回復單正本
  • 重大傷病就醫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正本
  • 慢性疾病就醫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診斷書正本(同一疾病可使用影本,不同疾病仍須正本)
  • 緊急傷病就醫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急診掛號之繳費收據正本
  • 蘭嶼地區原住民申請轉診就醫交通補助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機票或船票證明正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各縣衛生局、原住民鄉(鎮、市)衛生所申請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08:00 至 晚上10:00

【注意事項】

年度經費如用罄,已受理者將由衛生所將相關文件檢還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補助、提出申請時已逾6個月(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由衛生所追回補助費,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本項補助之申請人為本人,如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委託他人協助辦理
戶籍在其他縣市,但居住地位於補助地區範圍,如需就醫者,仍得依法申請補助
補助之地區,如政府已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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