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提供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針對符合資格的家庭,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 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且同一個案同一事由僅限補助 1 次。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或公所提出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 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申請期間: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或公所申請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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