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服役前(收到兵單之前)
役男家屬年齡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基準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
死亡或身心障礙指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
列計人口範圍包含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以及自役男提出申請前 2 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之家屬
免計人口包含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者;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 6 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自役男提出申請前 2 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碩士學位未滿 30 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 28 歲,高中(職)未滿 24 歲);服兵役現役者(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