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償還時間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 1 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緩繳對象(緩繳本金,利息由政府負擔,最多以申請 12 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 1 年)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 50,000 元。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亦得申請緩繳措施(最多以申請 3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