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全國性就學貸款,旨在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支付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網路通訊使用費等就學相關費用。申請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的正式學籍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需符合特定條件。貸款利息負擔依家庭年所得級距,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負擔。學生需在每學期指定期間內向承辦銀行辦理申請及對保手續,並於學業完成或服役期滿後開始償還。
申請期間:每年 08/01 ~ 09/30 (第1學期);每年 01/15 ~ 02/28 (第2學期)
申請方式:在臺灣省、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如國立高雄大學由台灣土地銀行承貸)
聯絡電話:技職司許小姐 02-77366163;國教署梁小姐 04-37061122;高教司陳小姐 02-77365884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償還時間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 1 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緩繳對象(緩繳本金,利息由政府負擔,最多以申請 12 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 1 年)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 50,000 元。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亦得申請緩繳措施(最多以申請 3 次為限)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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