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多項住宅補貼,包含優先承租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的弱勢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以及自購或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對象須為低收入戶,並符合各項補貼的特定資格條件,例如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事實或持有符合規定的老舊住宅等。補貼金額依項目而異,例如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 3,600 元,簡易修繕最高 60,000 元,自購或自建貸款利息補貼最高可達 2,200,000 元。同 1 戶於同 1 年度僅能擇一申請。
低收入戶之住宅補貼,同 1 戶於同 1 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
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
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若經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條件、申請資料虛偽不實、同時享有 2 項以上住宅補貼、或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溢領之補貼,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由辦理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追繳;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辦金融機構追繳
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擇定單一或多項補貼項目辦理,並得以補助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訂定的補貼基準,逾內政部低收入戶住宅辦法補助基準者,應報內政部備查
住宅定義:建築物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的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的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的文件認定之;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的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建物,或於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的事實,不受前兩點規定的限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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