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多種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須於身心障礙證明所載重新鑑定日期到期前,再至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程度,否則年金給付會暫停發給
申請人使用機構照顧資源不影響身心障礙年金資格,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補助者不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資格
發生保險事故前 1 年期間有欠繳保險費或利息,經限期繳納逾期者,前 3 個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發給,第 4 個月起若符合規定且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可發給基本保障 5,437 元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仍需繼續參加國保,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年滿 65 歲時選擇改領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前的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