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國民年金提供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兩種保障,旨在協助因身心障礙導致無工作能力的國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適用於在國保加保期間或曾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期間,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則針對參加國保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並符合居住及財稅條件的民眾。符合資格者可按月領取年金,金額依保險年資計算或給予基本保障。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存簿影本等文件,郵寄或送交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申請方式:郵寄至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各地辦事處收件;若需醫院評估工作能力,醫療機構會將評量表直接寄給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分機 6234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符合多種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須於身心障礙證明所載重新鑑定日期到期前,再至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程度,否則年金給付會暫停發給
申請人使用機構照顧資源不影響身心障礙年金資格,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補助者不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資格
發生保險事故前 1 年期間有欠繳保險費或利息,經限期繳納逾期者,前 3 個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發給,第 4 個月起若符合規定且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可發給基本保障 5,437 元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仍需繼續參加國保,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年滿 65 歲時選擇改領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前的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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