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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業者失業給付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者失業給付,旨在協助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每月可領取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眷屬,每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20%。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取6個月,若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已超過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取9個月。申請人需在離職退保後2年內,攜帶相關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辦。

【金額/折扣】

  • 按月給付:按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發給
  • 扶養眷屬加給: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10%加給失業給付,最多計至20%
  • 失業給付期間

【期間】

申請期間:-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非自願離退保後2年內提出申請
-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和給付收據(就業服務站提供)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另檢附)
  • 受撫養眷屬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有撫養眷屬者檢附)
  • 受扶養子女為身障者,檢附此部分證明(有撫養眷屬且子女為身障者檢附)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2396-1266轉2862

【注意事項】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傳送至勞保局,將於翌日受理,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計算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即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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