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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包含喪葬津貼、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三大項目。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5 或 10 個月。遺屬津貼適用於被保險人於 1998/01/01 前有保險年資者,依保險年資一次發給 10 至 30 個月遺屬津貼。遺屬年金則按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每月發給,並設有最低 3,000 元的保障,若有職災死亡另有補償金,且同一順序遺屬 2 人以上可加計。申請人可郵寄或親送文件至勞保局辦理,各項給付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金額/折扣】

  •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5 個月
  •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

【應備文件】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
  • 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申請喪葬津貼者)
  •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申請喪葬津貼者,若請領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者,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
  • 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以「在學」資格申請者)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
  • 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
  • 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
  • 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 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請領死亡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應由監護人副署簽章)
  • 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每年重新檢附)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可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申請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 22:00

【注意事項】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遺屬年金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 5 年得領取之給付,由勞保局依法追溯補給
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核定後 15 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欲以匯至國外金融機構方式領取死亡給付時,須自行負擔國外匯費
與國保遺屬年金競合如下:僅請領勞保喪葬津貼可同時請領國保遺屬年金;請領勞保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未能同時請領國保遺屬年金;請領勞保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若於 2008/12/31 前死亡可同時請領國保遺屬年金,若於 2009/01/01 後死亡未能同時請領國保遺屬年金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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