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提供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的修繕與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這項福利旨在幫助居住在都市計畫範圍外、擁有合法住宅或農舍的民眾,改善其居住環境。補貼項目包含修繕或興建住宅的貸款利息補貼、直接費用補貼,以及免費提供具地方特色的設計圖說或簡易修改服務。申請對象需年滿 20 歲,家庭收入及每月平均所得符合一定標準,並依申請修繕或興建有不同的房屋持有條件。申請人需符合特定家庭組成之一,例如有配偶、與直系親屬同戶籍、單身滿 40 歲或需照顧兄弟姊妹等。申請者應備妥相關文件,向住宅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補貼與其他政府住宅補貼不可重複領取,且有 10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的限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20 歲;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3.5 倍;申請修繕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 10 年之老舊住宅(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已滿 20 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申請興建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已滿 20 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住宅而擬拆除重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有配偶者;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單身年滿 40 歲者;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已滿 20 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不可申請:同一年度已申請修繕或興建補貼其中一項者;同時接受本方案及其他政府補貼計畫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者;已接受修繕或興建費用補貼者,10 年內不得再申辦本補貼或其他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曾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或協助者,10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貼;獲本補貼者,10 年內不得再次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獎勵或協助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最高 60,000 元
・縣(市)主管機關協助修繕:每戶最高 60,000 元
・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最高 200,000 元
・免費提供具有地方特色之設計圖說
・免費提供簡易修改個別圖說
・簡易修改標準圖樣費用補貼:每戶最高 10,000 元
・申請方式:向修繕/興建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資料不全者,應於 15 日內補正;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 2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經審查不符資格之申請人,得於受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 7 日內,以書面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補正及說明;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核發證明之日起 3 個月內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約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撥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撥款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核定函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核發證明之日起 6 個月內簽訂貸款契約,並於 2 個月內開始撥款;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核定函之日起 3 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影本送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住宅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原始憑證正本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送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撥款;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27,000 元者,可增加評點權重;家庭成員符合弱勢資格條件之一者(身心障礙者、65 歲以上老人、單親家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可增加評點權重;家庭成員一人以上,可增加評點權重;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可增加評點權重;申請興建住宅之坐落符合特定條件(位於既有鄉村區、位於依法規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村社區、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可增加評點權重;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持有其他 12 坪以下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者,於評點時予以減分
最高200,000元
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或「農舍」字樣)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修繕者)、合法房屋證明認定文件(申請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未能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等文件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家庭成員具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相關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家庭成員具單親家庭條件者)、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或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影本(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災民證明文件影本(家庭成員為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證明文件(家庭成員具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再行檢附與申請人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者)、共同持有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持有其他 12 坪以下共有住宅者)、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興建住宅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興建者)、土地使用及抵押權登記同意書(興建住宅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遷居農村社區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興建住宅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或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住宅坐落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證明文件(申請興建住宅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或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建造執照影本(申請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使用執照影本(興建住宅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申請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興建住宅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申請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
實際申請期間、貸款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等詳細資訊,需依內政部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公告為準。本頁面為作業規定,未提供具體申請日期及貸款利率等細節。附表二(DOC檔)應包含補貼額度及利率資訊,但未被抽取。
資料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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