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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經濟部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經濟部能源署

【內容簡介】

・經濟部能源署公告中華民國 114 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旨在鼓勵個人或企業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所生產的電能售回電網。本政策適用於太陽光電、離岸風力、地熱能及小水力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符合條件的設備,在 2025 年度內完工運轉併網或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後,其電能將依公告費率躉購 20 年。費率會根據設備類型、裝置容量、完工併網時間、設置地點(如離島、特定縣市、原住民地區)以及是否參與特定計畫(如綠能屋頂、高效能模組驗證、結合儲能系統)等因素,給予不同的基本費率或額外加成。此舉旨在穩定再生能源投資收益,推動台灣綠能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包含太陽光電、離岸風力、地熱能、小水力等);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設備於 2025 年度內完工運轉併網或簽訂購售電契約(依設備類型及完工時間點而異);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不可申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部分條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部分條款);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20 年(太陽光電除外)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依附表三費率躉購 20 年(依完工併網時間適用第一期或第二期上限費率)
・離島地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加成:加成比例 15 %(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或 4 %(已聯結者)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加成:加成比例 3 %
・特定區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加成: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加成比例 15 %;臺東縣加成比例 8 %
・原住民地區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加成:加成比例 1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
・離岸風力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或公告費率適用,躉購期間 20 年
・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實際發電量分級躉購: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 4,200 度依附表二費率躉購;每瓩 4,200 度以上且不及 4,500 度依附表二固定 20 年躉購費率之 75 % 躉購;每瓩 4,500 度以上依附表二固定 20 年躉購費率之 50 % 躉購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 10,000 瓩以上,於 18 個月內完工者,額外費率每度 0.0924 元;21 個月內完工者,額外費率每度 0.0462 元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 5,000 瓩以上不及 10,000 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於 18 個月內完工者,額外費率每度 0.0924 元;21 個月內完工者,額外費率每度 0.0462 元
・申請方式: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並依相關規定完成設備設置及併網
・電能躉購期間為 20 年;費率計算方式依附表一至附表六規定;費率加成計算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可選擇固定或階梯式躉購費率,選擇後不得變更;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即日起算;末日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末日為假日則以次日為末日;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費率

【期間】

2025/01/01 ~ 2025/12/31

【聯絡方式】

電話:02-232122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注意事項】

實際躉購費率詳見附表,頁面未提供具體數值。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僅說明符合 114 年度費率的完工或簽約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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