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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旨在協助遭遇特殊變故的家庭度過難關。本扶助對象為 65 歲以下,因配偶死亡、失蹤、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未婚懷孕、單親或祖父母扶養子女/孫子女等原因,導致生活經濟困難的民眾。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需符合一定限制。扶助項目多元,包含緊急生活、子女生活、子女教育、傷病醫療、兒童托育、法律訴訟及創業貸款等補助。申請人可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線上申請網站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不動產:6,500,000 元、動產:最低生活費 * 2.5 倍 * 12 月);應計算人口範圍:/申請人/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下列人員:/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在學領有公費/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符合以下任一特殊境遇條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僅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以重複扶助)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
・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線上申請網站辦理
・重要時間點:緊急生活扶助需在事發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以重複扶助;未婚懷孕婦女申請時須符合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 22:00

【注意事項】

實際各項扶助金額及細節需依地方縣市政府認定審查。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文案未列出應備文件清單。資料修改時間:2025/11/18 20:03:32。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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