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旨在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研發,並提供不同階段的研發補助。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皆可申請。計畫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及加值應用(Phase 2+)三個階段,提供個別申請或聯盟申請兩種模式,依階段與申請模式不同,每案補助上限從 150 萬元至最高 3,000 萬元不等。本計畫期望透過補助,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的產業競爭力,帶動創新研發活動,協助知識布局與人才培育,進而扶植產業體系並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聯盟申請之主導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且中小企業成員占比須達 60 %(含)以上
・不可申請: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 Phase 1 後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以「個別申請」或「聯盟申請」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2 結案且經 Phase 2 委員同意後;聯盟申請之成員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所稱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依計畫需要之合宜性或不具有控制能力、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占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 %
・個別申請 (1家) - Phase 1:計畫期程 6 個月,每案補助上限 150 萬元
・個別申請 (1家) - Phase 2:計畫期程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 萬元,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 1,200 萬元
・個別申請 (1家) - Phase 2+:計畫期程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每案補助上限 600 萬元,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研發成果商品訂單,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聯盟申請 (3家以上) - Phase 2: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聯盟申請 (3家以上) - Phase 2+: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研發成果商品訂單,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重要時間點:生技製藥計畫經計畫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Phase 1 階段可延長至 9 個月;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3 年;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1.5 年
・注意事項: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以個別申請 Phase 2 計畫舉例說明:未執行過先期計畫者(Phase 1),若計畫期程為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900 萬元
最高3,000萬元
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電話:0800-888-968|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頁面提供「SBIR新案申請入口 (新系統)」及「SBIR舊案查詢入口 (舊系統)」連結,但未詳述申請流程。
資料來源:https://sbir.org.tw/sbir/inf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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