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推動。此方案旨在鼓勵中醫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前往醫療資源不足的鄉鎮區提供中醫醫療服務,以均衡醫療資源分布,確保全體保險對象獲得適當的中醫醫療照護。參與計畫的醫事機構可依其服務類型(獎勵開業或巡迴醫療)獲得每月保障額度或論次支付點數,並有機會獲得標示製作費用補助。申請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並在方案公告後 15 個工作日內向中醫全聯會提交相關申請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參與本方案之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最近二年未曾涉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且經保險人核定違規者(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執行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具備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讀卡設備,並確實刷卡、上傳及登錄資料;獎勵開業服務計畫:須為中醫全聯會所屬縣市公會會員並符合開業資格之中醫師;獎勵開業服務計畫:其最近十二個月全民健康保險平均每月申報點數(含部分負擔)須大於 15 萬點(符合中醫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院所醫師且受訓滿兩年者不受此限);巡迴醫療服務計畫:須為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且實際參與巡迴服務之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應申請辦理本計畫,其他中醫師不得以支援方式辦理;巡迴醫療服務計畫:巡迴醫療服務地點須與原開業之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設址地點為不同村(里)(針對附件 1-2 所列屬僅有一家中醫醫事服務機構之鄉鎮區)
・不可申請:執行本方案期間,若依據第十五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執行本方案二次,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執行本方案
・獎勵開業服務計畫:第一級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每月保障額度 30 萬點
・獎勵開業服務計畫:第二級醫療資源不足之山地地區每月保障額度 35 萬點
・獎勵開業服務計畫:第三級醫療資源不足之離島地區每月保障額度 40 萬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中醫資源不足地區論次支付 2,3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一級偏遠地區論次支付 3,3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二級偏遠地區論次支付 5,3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山地地區論次支付 9,8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一級離島地區論次支付 12,0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二級離島地區論次支付 13,1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三級離島地區論次支付 14,2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臺灣本島開業之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附件 1-2 之離島地區辦理巡迴醫療服務計畫者,論次支付 11,0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附件 1-2 之山地及離島地區辦理巡迴醫療服務計畫者,論次支付 5,3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本方案施行區域因天災、政策或歷史等因素遷移他處者,論次支付 5,300 點
・巡迴醫療服務計畫:門診診察費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部表定之支付點數加計 1 成支付
・標示製作費用:實報實銷,上限 5,000 元
・申請方式:以公文掛號郵寄至中醫全聯會受理收件
・中醫全聯會自收到申請文件 15 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後之彙整結果送請所轄區保險人分區業務組進行審查;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於 10 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本計畫自辦理本計畫之年度開始起算,第三年年底終止計畫補助,且不再接受同一申請人申請本計畫;執行本方案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配合健保卡相關作業,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保險對象均應繳驗健保卡;本計畫巡迴醫療服務不得申報中醫門診總額其他中醫專案(含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第四部中醫第八章特定疾病門診加強照護)及其他預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