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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3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旨在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創作者從臺灣文化中開發新穎故事題材和多元節目類型,以贏得臺灣觀眾共鳴並爭取國際市場合作,進而提升臺灣內容品牌的國際辨識度。本補助開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補助金額最高可達核定製作成本的 49 %。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提交企畫書及相關文件,具體申請期間將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案作品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申請案各集應於 2023/12/31 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工作團隊中,製作人、導演(播)、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角、配角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技術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戲劇類在國內拍攝場景應達全劇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後製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申請案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申請案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申請案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不可申請: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申請案,獲本局核定公告補助(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核定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製作相關項目(包含安全維護經費),不含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及行銷費用
・申請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案僅得就戲劇類及節目類擇一報名

【應備文件】

製作企畫書、合作意向書、國籍證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財團法人者)、最近三年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製播績效、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過往製播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回饋計畫、切結書、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外國文字文件之中文譯本

【聯絡方式】

電話:(02) 8512-6000|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實際補助金額依核定企畫書及補助契約規定核算。戲劇類作品需於簽約日起 24 個月內完成製作,節目類作品需於簽約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製作。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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