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事業單位僱用補助,鼓勵雇主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本補助適用於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的職災勞工,並持續僱用滿 6 個月。補助對象分為原事業單位(協助職災勞工恢復原職或調整職務)及新事業單位(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災勞工)。補助金額依勞工失能等級及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比計算,單一職災事故合計補助以 12 個月為限。事業單位可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事業單位(雇主);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 6 個月;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原事業單位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新事業單位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
・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 6 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 30 % ~ 50 % 計算發給
・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 6 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 70 % 計算發給
・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聲明書、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資訊在附件中以服務窗口一覽表形式提供,包含各縣市主管機關的電話與地址。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80/133530/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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