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環境部為鼓勵事業生產低碳產品,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特設低碳產品獎勵辦法。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生產符合特定碳足跡標籤或減量標籤條件的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重大環保違規紀錄。獲獎事業可依獎項等級獲得 100,000 元至 300,000 元不等的獎勵金,並公開表揚。事業需於每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間,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向環境部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碳足跡標籤使用權,且碳足跡數值為同類型碳標籤產品中前 10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展期通過且具實際減碳成效之碳標籤使用權
・不可申請:申請日前一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申請日前一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 2 次
・特優獎:1 名,獎勵金 300,000 元及公開表揚
・優等獎:至多 4 名,獎勵金 200,000 元及公開表揚
・優良獎:至多 5 名,獎勵金 100,000 元及公開表揚
・申請方式: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
・注意事項: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不受理獎勵申請
最高300,000元
每年 7/1 ~ 8/31
報名表、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屬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話:(02)2311-7722|地址: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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