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桃園市的身心障礙者減輕居住負擔,提供房屋租金補貼。此補貼依家庭人口數核定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單身家庭最高 1,600 元、二口家庭最高 2,600 元、三口以上家庭最高 3,600 元,且補助金額以租金總額的 50 %為上限。申請者須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且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租賃房屋需有合法建築執照並位於桃園市內。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含身心障礙者)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需非直系親屬關係;身心障礙者本人需實際居住租賃處
・不可申請:本人當月未曾有居住事實;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接受補貼後,喪失補貼資格;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二種以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遷居至本市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單身家庭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最高補助 1,6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二口家庭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最高補助 2,6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三口以上家庭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最高補助 3,6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定補貼期間自申請日當月起,至當年度 12 月底止。期滿欲繼續接受補貼者,應於每年 10/01 ~ 12/31 向區公所重新申請。房屋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次月起,由本局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
・注意事項: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申領之房屋租金補貼及依其他法令按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政府公告之當年每月基本工資
最高3,600元
申請表、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及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之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及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之稅籍、所得、財產歸屬資料、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經區公所查無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者,應擇一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稅籍證明或房屋稅單
電話:03-3352578、03-3322101 (分機 6301)|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文案未提供首次申請的明確日曆期間,僅說明核定補貼期間自申請日當月起。每年 10/01 ~ 12/31 為期滿續領的重新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24&sms=11871&s=68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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