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文化部為促進表演藝術生態發展,鼓勵民間藝文團體培育人才、提升創新能量及國際交流,特別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本補助主要針對經政府立案的演藝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大專院校,於國內辦理的表演藝術計畫提供經費支持。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0 元補助,用於計畫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申請單位需每年依文化部公告的期程,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以從事表演藝術推廣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大專院校
・不可申請:同一單位及負責人合計每年已獲補助二案;計畫內容為才藝招生、成果發表、聯歡活動、社區聯誼為目的之活動;已獲文化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文化部附屬機關重複補助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負責人或代表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受補助單位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申請計畫內容侵害第三人權益者;著作及創作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未據實揭露或違反禁止補助規定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未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者(藝文採購除外);藝文採購未受本部監督或有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
・表演藝術計畫補助:每案最高補助 5,000,000 元,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補助範圍: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提升創新能量、促進表演藝術國際交流、發展多元表演藝術活動之計畫
・補助範圍:有助於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生態及發展之推廣計畫
・補助經費項目: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
・不補助項目:人事行政管理費、紀念品及禮品、活動餐敘、獎金(品)、於國外執行相關支用單據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申請方式: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公布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至本部網站。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具資料函送本部辦理核銷撥款。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應於 12/20 前辦理核銷作業
・注意事項: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特殊案件可申請分期撥款。補助款超過 1,500,000 元之案件,本部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受補助單位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
5,000,000元
相關申請表件(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收據(核銷用)、支出單據(核銷用)、效益評估表(核銷用)、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核銷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適用)
申請期間僅說明每年受理一次,依公告期程受理,無明確起訖日期。頁面提供的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文化部承辦單位。實際補助內容在附件,頁面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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