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業,提供受僱照顧服務業津貼。本津貼旨在協助符合特定資格的失業勞工,在受僱於照顧服務單位並連續就業滿 30 日後,每月可申請一筆津貼。申請對象包含失業期間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等特定身分勞工。申請人需檢附薪資證明、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工作資格證明等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且每月薪資須不低於基本工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僱於照顧服務業;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非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曾任職於現職單位,或已於現職事業單位、同一雇主離職滿 1 年以上;同一時期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就保失業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一般求職者;長期失業者
・受僱照顧服務業津貼:依規定核發,文案未列具體金額,按月發放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若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匯款帳戶者,得於第 2 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第 3 至 5 項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依本要點規定,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給付方式可選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摺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需補零;郵局帳戶之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 7 位者,請在左邊補零;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帳戶姓名須與申請人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津貼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文案為申請書,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及申請截止日期。部分對象條件來自申請書中的勾選項目,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原文以確認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