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服務,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民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利後續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福利。申請人需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的合格醫師鑑定,確認符合核發標準。申請流程包含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前往指定醫院接受鑑定、以及經衛生局與社會局審核。申請者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等文件,並可透過線上或臨櫃方式辦理。此證明是身心障礙者享有稅務減免、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等多項福利的基礎。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合格醫師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標準者
・身心障礙證明:經鑑定符合標準者核發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臨櫃申辦(新北市區公所社會(人文)課)
・注意事項:實際辦理期限以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天數為主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 14 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申請人之 3 個月內 1 吋半身照片 3 張、申請人印章、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或已逾原證明重新鑑定日期,須辦理再次鑑定者,應另檢具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惟如近 3 個月內有至欲辦理鑑定之醫院就醫者,可填寫鑑定表第一頁之聲明書先行領取鑑定表,並於鑑定時補開立診斷書)、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4) 其他特殊困難(現診斷為長期臥床或行動困難,且經前次身心障礙鑑定重度(含)以上者,診斷為失智症(b117.3、b164.3)、特定肢體障礙(b710b.3、b730a.3及b730b.3、b735.3、b765.3)、平衡障礙(b235.3)者)以上情形任一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含病歷摘要)
電話:(02) 2959-7111、(02) 2960-3456 轉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 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www.tax.ntpc.gov.tw/cp-2344-15907-94f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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