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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並減輕育兒負擔,針對育有未滿 2 歲我國籍兒童的家庭發放育兒津貼。申請對象需完成兒童出生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津貼依子女排序每月發放,第一名子女 5,000 元,第二名 6,000 元,第三名以上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申請人可向兒童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方式包含郵寄、親送或透過指定網站線上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籍之未滿 2 歲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由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由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由母提出申請);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述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第一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含當月)
・第二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含當月)
・第三名以上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含當月)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或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定之網站向兒童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定機關應於次月底前完成按月撥款(第一次申請案件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失蹤、出養、認領、親屬關係變動、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等情事。領取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書

【注意事項】

文案未詳列應備證明文件清單。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對象中的「擇一」部分,原文是針對「申請人」的資格,而非兒童的資格,已依此邏輯整理。

資料來源:https://kidcare.hccg.gov.tw/parenting/Parenting_ArticleGuestCtrl?Action=Page1BS&FParentId=A_Welfare1&Id1=A_Welfare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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