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SBIR)」,旨在補助國內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技術與服務創新能力。本計畫不限產業別,鼓勵企業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的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學研機構協助強化研發能量,進而帶動產業升級轉型。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可透過線上申請,依研發階段分為先期研究 (Phase 1)、研究開發 (Phase 2) 及加值應用 (Phase 2+),並可選擇個別或聯盟申請,獲得最高達 30,000,000 元的補助,以分攤研發風險並創造未來商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研發計畫具備創新性;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不可申請: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同一研發主題不得同時一次申請本計畫兩案以上;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提出新案申請(參與研發聯盟計畫者不在此限);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獲政府其他計畫補助者;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執行加值應用案(Phase 2+)之企業,若計畫結案後 3 年間未完成研發回饋金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本研發補助計畫;計畫結案滿 3 年,仍未完成回饋,則予以停權處分,自停權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研發補助計畫)
・個別申請 - 先期研究 (Phase 1) 補助:上限 1,500,000 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個別申請 - 研究開發 (Phase 2) 補助:上限 12,000,000 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 2 年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0,000 元)
・個別申請 - 加值應用 (Phase 2+) 補助:上限 6,000,000 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 1 年
・聯盟申請 - 研究開發 (Phase 2) 補助:上限 30,000,000 元,計畫期程 9 個月 ~ 2 年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0,000 元,每家成員企業全程補助以 10,000,000 元為上限)
・聯盟申請 - 加值應用 (Phase 2+) 補助:上限 25,000,000 元,計畫期程 9 個月 ~ 1 年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0,000 元為上限)
・政府補助款:以計畫總經費 50 % 為上限
・生技製藥計畫期程:Phase 1 可延長至 9 個月;Phase 2 可延長至 3 年;Phase 2+ 可延長至 1.5 年
・Phase 2 及 Phase 2+ 計畫補助款:每案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研發回饋金 (Phase 2+): 訂單金額 1 % (上限為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逕至 SBIR 官網申請 (https://www.sbir.org.tw)
・注意事項: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自籌款部分須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獲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研究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計畫執行期間內不得有陸資投資;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不得誇大研發成果;接受補助者應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