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提供勞工退休金及舊制年資結清給付的申請服務。這項給付旨在保障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的勞工,或已轉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並經勞雇雙方合意結清的勞工。給付金額依勞工的每月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計算,最高可達 45 個基數。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東縣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規定:/工作年資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工作年資滿 25 年/工作年資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強制退休規定:/年滿 65 歲/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需檢附監督委員會書函並加蓋原留印鑑);於 2005/07/01 已轉新制並保留舊制年資,且勞雇雙方合意結清者
・不可申請:同一勞工已請領退休金超過 1 次(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 2005/07/01 ~ 2010/06/30 非法定期間改選新制者
・勞工退休金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規定計算,按每月平均工資乘以給付基數。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 1 年計。
・強制退休之勞工,若身心障礙因執行職務所致,依前款規定加給 20 %。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規定標準計算,按每月平均工資乘以給付基數。
・申請方式:向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辦理
・重要時間點:通知書請勿早於退休 20 日前送達
・退休勞工年齡在 40 歲以內者,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 5,000,000 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0,000 元(含)以上者,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專戶金額不足,需註明「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之」,並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明核章後,轉交臺灣銀行撥付;給付方式可選擇開立支票或匯款至勞工本人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