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包含小規模營業人及特定營業性質如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實體商店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特別提供租稅優惠。經核准的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即使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可繼續按 1% 的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予申報銷售額,且不適用改用統一發票的規定。這項優惠已延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旨在協助營業人順利接軌數位支付趨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符合以下條件:/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若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提供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並符合以下條件:/僅接受消費者使用 KIOSK 結帳及以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應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使用自國外進口之 KIOSK 者,應委託境內經銷商或代理商;若委託二家以上 KIOSK 業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委託 KIOSK 業者申請/同意受委託之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 KIOSK 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KIOSK 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 CNS27001 國家標準或 ISO27001 國際標準,且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
・不可申請:經稽徵機關停止適用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申請;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者,不得申請或繼續適用;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若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 0,或累計行動支付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未達 5 %;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分別未達 9 %、13 %、17 %、21 %),自次季停止租稅優惠;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與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條件時,未委託 KIOSK 業者提出申請
・營業稅稅率按 1% 查定課徵
・免予申報銷售額
・不適用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即免使用統一發票)
・申請方式: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注意事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應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之 5 日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若受委託業者與營業人終止合作,應於當月底前主動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自核准當季至 2028/12/31
查定課徵營業人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切結書(僅 KIOSK 業者應檢附)、經認證機構認證符合 CNS27001 或 ISO27001 標準所頒發之證書(僅 KIOSK 業者應檢附)
電話:0800-000-321(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3)339-678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總局)
申請書中的「申請日期」是填寫申請書的日期,非整體申請期間。KIOSK相關文件由KIOSK業者檢附。財政部114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0號令為法規依據,非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553f87539b44482b87322deabb162882#a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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