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育兒家庭,針對育有未滿二歲我國籍兒童的家庭,提供育兒津貼。本津貼旨在支應兒童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符合資格的家庭,第一名子女每月可領 5,000 元,第二名子女每月 6,000 元,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申請人可透過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衛生福利部指定網站線上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兒童未滿二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申請人;兒童之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兒童之雙親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兒童之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兒童之雙親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兒童之雙親為未婚生子之婦女,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述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第一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第二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第三名以上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津貼溯及發給: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特定期間出生兒童於 60 日內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線上申辦
・重要時間點:核定機關按月發放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
・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兒童死亡或失蹤、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變動、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事,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就發放金額額外提供同性質之給付
最高7,000元
2018/01/01 ~ 2025/12/31
申請書、證明文件、資料
申請期間為兒童未滿二歲前,無明確起訖日期。應備文件中的「證明文件、資料」未具體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