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旨在補償因法令限制而無法砍伐林木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此項補償適用於具有原住民身分,且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或符合特定條件的合法使用權人。申請人需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亦可透過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經地方執行機關勘查合格後,補償金預計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撥付。本辦法旨在落實土地轉型正義,保障原住民族因土地使用限制所遭受的損失。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原住民身分;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就該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就該土地訂有書面契約之承租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該土地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該土地並完成造林,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禁伐補償金
・申請方式:向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執行機關於每年 8/31 前完成勘查作業;地方執行機關於每年 9/30 前撥付禁伐補償金予申請人;地方執行機關於每年 11/30 前函報主管機關結案
・注意事項:經核准並發給禁伐補償金者,於禁伐期間應接受執行機關輔導,並負禁伐木保管責任;申請人對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
每年 1/1 ~ 4/30
本文件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的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實際補助金額、應備文件及完整排除條件等細節未於本文件中列出,應參考主條例。
資料來源:https://tlbc.cip.gov.tw/cip-api/Backstage/Frontend/File/Get?SNO=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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