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針對2018年0206地震造成的農作物災害,提供現金救助給受損農民。符合農業天然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的農民,且申報救助項目的損失率達20%以上者,可在災害地區公告後的10天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具體的救助項目和金額需參考相關附錄。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農業天然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 以上者
・不可申��: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未達 20 % 者
・現金救助:金額依附錄(二)規定,頁面未提供附錄內容
・申請方式:農民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救助事項公告日期為 2018/02/14